(2013)阿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省诚和集团诚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阿克塞县富利达非金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天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诚和集团诚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克塞县富利达非金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天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阿民初字第81号原告甘肃省诚和集团诚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驻阿克塞县小康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万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玉,男,汉族,生于1956年10月11日。被告阿克塞县富利达非金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驻阿克塞县二十公里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查天斌,董事长。被告甘肃天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驻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92号。法定代表人查天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诚和集团诚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阿克塞县富利达非金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天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省诚和集团诚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76元,减半收取7588元,由原告甘肃省诚和集团诚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哈再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