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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法民初字第03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洋与重庆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重庆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法民初字第03335号原告刘洋,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被告重庆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253号。法定代表人熊廷玉,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与被告重庆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撤回对被告重庆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陆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