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3-12-02

案件名称

卢燕翔、广州衡久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衡久建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案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燕翔,男,汉族,1985年6月9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南外路**号。委托代理人:邓晟,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衡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488号B1栋四楼40209室。法定代表人:高均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燚,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衡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聚龙村二队工业区厂房。法定代表人:汪福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燚,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燕飞,男,汉族,1968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浙江省龙泉市剑池街道剑池路***号。上诉人卢燕翔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衡久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衡久)、佛山市南海区衡久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衡久)、原审第三人王燕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1年5月6日,卢燕翔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卢燕翔是名为“推插—锁紧式连接预埋管”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520116656.6)的现有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独创性表现在:具有管体,管体的特征是在其一端外套固定有外螺纹接套,外螺纹接套上配合有内螺纹外套,内螺纹外套内衬设有开槽扣环,开槽扣环内设有密封内套。该专利产品结构简单,无需辅助工具即能安装,安装起来方便快捷,安装之后连接牢固、密封性好。且利用该专利生产的产品能极大地节约成本,使得产品售价较同类产品较低,而利润又相对较高。卢燕翔受让该专利权后,发现广州衡久、佛山衡久大肆仿冒、生产销售名为“推插锁紧式超声波检测管”的产品,该产品与卢燕翔专利相同。广州衡久、佛山衡久生产的产品由钢管、顶盖、底盖、密封套、锁紧扣、定位螺母等组成;连接方式与特点是“用A专声测管的一端插入加工后的B声测管的喇叭形端口,推插式连接,外端用定位螺母螺旋带动环扣锁紧密封套,轴向加端面密封,声测管推插式连接成一个整体”。上述特征落入卢燕翔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广州衡久、佛山衡久行为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广州衡久、佛山衡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2.销毁广州衡久、佛山衡久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3.销毁广州衡久、佛山衡久库存侵权产品;4.广州衡久、佛山衡久共同赔偿卢燕翔经济损失4100000元;5.广州衡久、佛山衡久共同赔偿卢燕翔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2000元(其中包括公证费9000元、公证人员出外勤费3000元、前期律师费10000元);6.广州衡久、佛山衡久在《南方日报》或《广州日报》上公开道歉;7.由广州衡久、佛山衡久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广州衡久答辩称:(一)其销售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存在不同,产品本身不构成侵权,且其为贸易公司,没有实施产品的生产行为;(二)涉案专利的原始权利人王燕飞(即本案第三人)于2008年曾就涉案专利向其出具了授权使用书,授权其可以利用专利实施加工、销售,也可以就涉案专利授权其他公司加工、销售,授权书无期限要求;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经专利权人许可,被授权人组织的生产、销售行为均合法,即便构成侵权,其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专利转让之前有授权他人使用的,其授权不受转让影响。本案第三人王燕飞转让涉案专利之后,第三人或者卢燕翔均未通知要求中止第三人与其的授权许可,即便其实施了专利的生产、销售行为,因其无过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四)卢燕翔提出的索赔金额高达410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五)本案原告虽为卢燕翔个人,但根据案件材料与参加庭审的代理人资料,本案的实际幕后控制人是广州圣古建材有限公司,卢燕翔与该公司存在关联,提起本案诉讼实为恶意利用司法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卢燕翔全部诉讼请求。佛山衡久答辩称:同意广州衡久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没有证据证实其与本案关联,卢燕翔对其提起的诉讼没有任何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卢燕翔全部诉讼请求,或督促卢燕翔撤回对其司的起诉。原审法院查明:第三人王燕飞是名称为“推插—锁紧式连接预埋管”,专利号为ZL200520116656.6的实用新型原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是2005年11月23日,授权公告日是2006年8月23日。2009年3月20日,专利权人变更为杭州银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权利要求1是“推插—锁紧式连接预埋管,具有管体(1),其特征是在管体(1)一端部外套固定有外螺纹接套(2),外螺纹接套上配合有内螺纹外套(3),内螺纹外套内衬设有开槽扣环(4),开槽扣环内设有密封内套(5)。”上述权利要求1亦即卢燕翔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权利范围。2009年12月21日,王燕飞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的公证下,声明“本人王燕飞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和产品(专利证书号:第810309号,专利号:ZL20052016656.6),曾授权广州市景宣建材有限公司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上述专利产品,授权期限为2008年2月26日至2009年2月25日;曾授权广州衡久建材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日至2009年1月1日加工销售上述专利产品。上述两家公司的授权期限均已到期并自动终止。除此之外,本人未对其他公司及个人进行过针对上述专利技术及产品的任何授权。”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09)浙杭西证民字第5091号公证书。2010年3月13日,杭州银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声明,称其至2010年3月13日起所有之前生产或使用的授权已到期,并至2010年3月13日起未授权给其他人或单位使用,如有不实由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2010年5月14日,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被申请变更为卢燕翔;2010年6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上述变更。2010年9月7日,广州市圣古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古公司”)为该专利缴纳了年费1200元。卢燕翔称其取得专利权后以普通许可方式授权圣古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上述专利年费也是卢燕翔委托圣古公司代为缴纳。2010年9月19日,卢燕翔向江西省宁都县公证处申请对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榄核镇一建筑工地上使用侵犯其专利权的推插锁紧式连接预埋管产品现存状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0年9月20日上午,公证人员随卢燕翔的关系人邓辉、邓晟、王家航、郭小龙来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榄核镇输变电线路110KV鱼立沙线榄核支线20号电杆往输变电线路110KV鱼立沙线榄核支线19号电杆方向右侧、榄核河大桥公路路口往南100米左右的一工地提取相关证据。该工地堆放有推插锁紧式连接预埋管约50扎×6根/扎×6米/根。邓辉随机抽取该堆推插锁紧式连接预埋管的一部分(含内螺纹外套、开槽口环、密封内套)样品共二件。提取的样品内螺纹外套上标注有“衡久建材专利商品仿冒必究电话020-8150****Http:www.hengjiu168.com专利号ZL200520116656.6”字样。公证人员对该提取的样品进行了密封,邓辉、邓晟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拍照、摄像。江西省宁都县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0)宁证字第308号公证书。2010年9月19日,卢燕翔向江西省宁都县公证处申请对在广东省珠海市一建筑工地上使用侵犯其专利权的推插锁紧式连接预埋管产品现存状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0年9月20日中午,公证人员随卢燕翔的关系人邓辉、邓晟、王家航、郭小龙来到广东省珠海市时代大厦时代科技中心斜对面一工地(标牌上写有:上海城建珠海机场高速工地A2标二工区),该工地堆放有推插锁紧式连接预埋管约300扎×6根/扎×6米/根。邓辉随机抽取该堆推插锁紧式连接预埋管的一部分(含内螺纹外套、开槽口环、密封内套)样品共二件。提取的样品内螺纹外套上标注有“衡久建材专利商品仿冒必究电话020-8150****Http:www.hengjiu168.com专利号ZL200520116656.6”字样。公证人员对该取样进行了密封,邓辉、邓晟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拍照、摄像。江西省宁都县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0)宁证字第309号公证书。2010年12月4日,卢燕翔委托代理人邓晟向江西省宁都县公证处申请对卢燕翔的关系人张松向广州衡久公司提取600米声测管、顶盖20个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人员于2010年12月4日随邓辉、邓晟、张松及粤AG37**解放牌载货车(驾驶人自称姓陈)等人来到广东省佛山市聚龙工业区中心路7号(墙壁门牌显示)。该地为一加工车间,两合铁门,靠近“中心路7号”门票一侧的铁门上有“衡久建材有限公司”字样。张松向一自称汪福华的中年男子提取了声测管600米、顶盖20个装上了载货车,并取得“广州衡久科技有限公司”名片一张、《广州衡久建材有限公司(声测管)产品合格证》一份、《声测管力学性能检验报告》一份、《衡久建材声测管产品质量保证书》一份、《收款收据》(NO.08459939)一份、《衡久建材有限公司出货装车明细单》(NO.0001344)一份、《广州衡久建材有限公司》(NO.0002541)收货单一份。上述原件均由邓晟保存。张松对上述过程进行了非正常拍摄并刻录成光盘,并将收到的600米声测管、顶盖20个放置于广州市圣古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江西省宁都县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0)宁证字第375号公证书,并附相关照片14张。收款收据上盖有广州衡久公司公章;产品合格证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上均标注产品名称:声测管,产品型号(或编号):SC50,产品批号:20100925;产品质量保证书上标明管与管之间采用液压式连接,锁紧密封胶圈。庭审现场拆封番禺及珠海工地提取的公证实物,拆封后经庭审核对,该实物包括内螺纹外套、开槽扣环、密封内套三个部件。实物上标识有“衡久建材”、“产品仿冒必究”、电话“020-8150****”、网址“Http:www.hengjiu168.com”、专利号“ZL200520116656.6”字样。广州衡久与佛山衡久确认上述电话、网址等信息属于广州衡久公司。经庭审对比,卢燕翔称其只是局部取样,但从公证书上照片可看到产品的管体及外螺纹接套,可以证明被诉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广州衡久、佛山衡久认为本案涉案专利是实用新型,不认可卢燕翔根据图片向法庭所作对比陈述,并且认为被诉产品没有管体、外螺纹接套、保护罩、标刻线,显然与卢燕翔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不同。卢燕翔提交广州衡久的宣传册一份,其上提到一款SCG50-B产品,上述产品为推插锁紧式超声波检测管,由钢管、顶盖、底盖、密封套、锁紧扣、定位螺母组成,利用推插锁紧的连接方式防止混凝土渗漏。安装方式与特点为:用A声测管的一端插入加工后的B声测管的喇叭形端口,推插式连接,外端用定位螺母螺旋带动环扣锁紧密封套,轴向加端面密封,声测管推插式连接成一个整体,有效防松动。其密封原理为:定位螺母螺旋带动环扣挤压密封套对管口轴向加端面进行密封;抗拔原理:螺旋带动扣环,锁紧B管;抗旋转原理:外端螺母锁紧环扣,定位固定,不能旋转。宣传册封底印有广州衡久的地址、电话、网址等信息。卢燕翔提交的另一份广州衡久的宣传册(节选)上亦提到另一款产品SC50-C推插锁紧式超声波检测管,该检测管组成与特点、安装方式与特点等内容与SCG50-B产品的相同。广州衡久确认上述两宣传册是其印制。卢燕翔还提交了2011年4月19日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佛知纠字(2011)第5号案立案通知书以及案件审理通知书各一份,认为该局就佛山衡久侵权行为现场勘查查实佛山衡久工厂现场有3000多根侵权产品,在该局口审中,佛山衡久并未否认有生产、销售该侵权产品的事实,只是辩解自己受到王燕飞的授权,并向王燕飞购买了3000个接头,然后进行加工成涉案声测管,并且一直未曾销出、存放在仓库,后向卢燕翔出售了100根,所以不构成侵权。又查明,2007年12月10日,广州衡久与王燕飞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广州衡久向王燕飞购买双向接头一批,货物名称有双向接头、顶帽。王燕飞于2008年3月10日开出双向接头1100套、单价5.2、总金额5720元的收款收据一份、2008年4月20日开出双向接头1000套、单价5.2、总金额5200元的收款收据一份。2008年5月8日,王燕飞签署授权书一份,表明“本人王燕飞拥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和产品(专利号:ZL200520116656.6)特授权于广州衡久建材有限公司加工、销售,也同意广州衡久找其它单位协助加工。”该授权书为复印件,上有王燕飞于2011年6月27日补写的“本授权书内容真实,原件已失”字样,并有王燕飞的签名以及手印。庭审中,王燕飞确认上述授权书的真实性,并承认其授权广州衡久生产、销售涉案专利的产品,没有收取费用也未与广州衡久公司约定期限。第三人王燕飞及广州衡久确认二者之间的专利许可是普通许可且未经备案。王燕飞同时确认其2009年12月21日声明的真实性,称其误认为与广州衡久的授权是有期限限定的,因此出具了前述声明。2008年5月27日,广州市知识产权稽查队穗知稽督字【2008】4号整改通知书中,存在如下内容:“你公司代表汪福华先生于2008年5月20日向我局提供了实用新型专利号为:ZL200520116656.6的专利权人王燕飞授权其生产、销售的证明和1份情况说明,承认批号为080106的产品标贴上的专利号是由于印刷错误所致,已认识错误并表示彻底改正。”2008年11月17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穗知法字【2008】6号案同意撤回处理请求通知书,存在如下内容:“广州市圣古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处理广州衡久建材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号ZL200720051255.6名称为‘超声波检测管接头’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现请求人向本局提出撤回其对被请求人提出的处理专利权纠纷的请求。再查明,广州衡久成立于2007年12月3日,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是:销售: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租赁:工程机械。佛山衡久成立于2009年2月6日,注册资本103万元,经营范围:加工、产销:建筑材料。广州衡久和佛山衡久确认二者是关联公司,称广州衡久的产品只是存放在佛山衡久处,故卢燕翔在佛山衡久处提货,佛山衡久没有销售被诉产品。另,卢燕翔为本案支付了前期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及公证费人民币9000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佛山衡久于2011年10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无效,该局于2011年12月1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于2012年4月1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有效。原审法院认为:卢燕翔是专利号为ZL200520116656.6,名称为“推插—锁紧式连接预埋管”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现专利权人,其专利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本案中,卢燕翔虽仅提交了从番禺、珠海工地上提取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部分配件(内螺纹外套、开槽扣环及密封内套),但根据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该实物还具有管体及外螺纹接套。实物明确标有涉案专利号。另外,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上还标有广州衡久的字号、电话、网址;广州衡久与第三人王燕飞均确认其两者之间存在涉案专利的实施许可关系;广州衡久和佛山衡久系关联公司;佛山衡久在2011年4月19日佛山市知识产权行政查处过程中,并未否认实施了涉案专利,只是辩解受到第三人的授权。综上,足以认定广州衡久和佛山衡久共同实施了涉案专利。关于广州衡久和佛山衡久共同实施涉案专利是否侵害卢燕翔涉案专利权的问题。广州衡久主张其在卢燕翔受让涉案专利之前已经获得原专利权人许可,提交的证据有:第三人王燕飞2008年5月8日签署的授权书、广州市知识产权稽查队2008年5月27日的整改通知书,且王燕飞当庭陈述予以确认,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原专利权人王燕飞与广州衡久在本案卢燕翔受让涉案专利之前已经建立了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故,本案卢燕翔虽合法受让取得涉案专利,但该转让不影响在先存在的关于该专利的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在王燕飞、杭州银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卢燕翔均未通知广州衡久该专利权利转让事实,也未通知其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的情况下,广州衡久和佛山衡久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不构成侵权。卢燕翔指控广州衡久和佛山衡久构成侵权的主张,理由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第三人王燕飞或杭州银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与卢燕翔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时,错误告知卢燕翔该专利权利没有许可他人实施,使卢燕翔误认该专利权没有瑕疵而订立转让合同,由此遭受的损失属另一法律关系,卢燕翔可另循途径主张权利。综上,卢燕翔主张广州衡久和佛山衡久侵害其涉案专利权的理据不足,其全部诉讼请求均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卢燕翔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7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卢燕翔负担。卢燕翔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以广州衡久和佛山衡久获得王燕飞无期限专利许可使用授权为由判决其不构成侵权错误。广州衡久和佛山衡久系与王燕飞串通损害卢燕翔利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广州衡久未能提交授权书原件,且与卢燕翔提交的王燕飞经公证的声明内容相矛盾,其提交的王燕飞2008年5月8日签署的授权书是伪造的。王燕飞与广州衡久签订的购销合同时间是2007年12月10日,故王燕飞的授权书签订时间应在2007年12月10日左右,广州衡久在广州市产权局的专利纠纷案件中答辩也是称其授权时间为2007年12月30日开始。(二)广州衡久提交的授权书未经备案,其专利许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王燕飞在授权书中仅授权广州衡久加工、销售,而广州衡久和佛山衡久实施的是生产行为,其行为超越了授权范围。(四)一审法院超期限审理,程序错误。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2.广州衡久和佛山衡久立即停止制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3.查封及销毁生产侵权产品之模具及其他生产工具;4.对库存之侵权产品依法采取查封及销毁等处置措施;5.广州衡久和佛山衡久共同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卢燕翔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10万元;6.广州衡久、佛山衡久赔偿卢燕翔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人民币22000元(实际律师费按判决支持数额的25%加前期律师费计算);7.在省级以上的刊物公开道歉;8.由广州衡久、佛山衡久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广州衡久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广州衡久在卢燕翔受让专利权之前已经获得原专利权人王燕飞的普通许可授权,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王燕飞前后出具了多份内容有异的授权书,广州衡久提交的2008年5月8日的授权书是最新的一份。(二)卢燕翔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410万元没有依据。(三)卢燕翔实为广州圣古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本案的实质是滥用诉权,恶意打击竞争对手。(四)卢燕翔滥用诉权的行为给广州衡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广州衡久保留追诉权利。佛山衡久答辩称:(一)佛山衡久不存在任何侵犯卢燕翔专利权之行为。佛山衡久未实施涉案专利。(二)卢燕翔要求佛山衡久和广州衡久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41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佛山衡久是独立的法人,其未实施任何侵犯卢燕翔专利权之行为,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第三人王燕飞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卢燕翔在二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广州衡久在穗知法字(2008)6号案中的答辩书复印件;2.2007年12月10日王燕飞签署的《授权书》复印件。以上两份证据均拟证明广州衡久在一审中所提交的2008年5月8日王燕飞签署的《授权书》系伪造。广州衡久和佛山衡久以无原件为由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又确认2007年12月10日授权书是王燕飞出具的。再查明,广州衡久与佛山衡久在二审中提交了《收据》一份作为证据,该《收据》载明“今收到王燕飞交付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0520116656.6)、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原件、2008年5月8日授权广州衡久建材有限公司加工、销售的授权书原件,授权广州市景宣建材有限公司销售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时间为2008年2月26),2008年1月2日授权广州衡久建材有限公司在广东地区销售和打击侵权委托书复印件收件人:卢燕翔2009年12月21日”,拟证明卢燕翔在受让涉案专利时已知道2008年5月8日专利许可合同的内容且该合同的原件在卢燕翔处,广州衡久提交的授权书复印件不是伪造的。卢燕翔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和合法性持异议,其辩称事实是王燕飞当时出示的2008年5月8日的授权书载明的授权是有期限的,而并非广州衡久提交给法院的授权书,而且王燕飞并未履行资料交付手续,卢燕翔出于疏忽未取回《收据》,故授权书原件不在卢燕翔处。卢燕翔已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且该证据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故本院对其予以采信。又查明,佛山衡久在一审庭审中称卢燕翔2010年12月4日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地址不是其工商登记的地址,而是其工厂地址。其还确认佛山知识产权局现场勘查的产品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相同产品,该产品由广州衡久向王燕飞购入双向接头,由佛山衡久进行组装。还查明,广州衡久和佛山衡久在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和卢燕翔专利相同。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卢燕翔是专利号为ZL200520116656.6的“推插—锁紧式连接预埋管”实用新型专利的现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受保护,卢燕翔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卢燕翔专利保护范围以及广州衡久实施了卢燕翔专利,各方当事人对该两项事实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还认定佛山衡久实施了涉案专利,佛山衡久虽对此持异议,但其在二审庭审中又确认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现场勘查的被诉侵权产品由其加工,故本院对其异议不予支持。根据卢燕翔的上诉请求和广州衡久、佛山衡久、王燕飞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广州衡久和佛山衡久实施涉案专利是否经王燕飞授权;2.广州衡久和佛山衡久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一)关于广州衡久、佛山衡久实施涉案专利是否经王燕飞授权的问题。卢燕翔上诉称,广州衡久出具的授权书不真实,其并未得到王燕飞的授权。经查,广州衡久与佛山衡久为证明其实施涉案专利系经王燕飞授权,提交了2008年5月8日王燕飞签署的《授权书》作为证据。该授权书虽然仅有复印件,但是王燕飞确认其与原件一致,且还有广州衡久所提交的卢燕翔于2009年12月21日出具的《收据》佐证,真实性可以确认。卢燕翔认为该授权书系伪造,其提交了王燕飞2009年12月21日的声明、杭州银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0年3月13日的声明以及广州衡久在穗知法知字(2008)6号案的答辩书和王燕飞于2007年12月10日出具的授权书等反驳证据。在上述反驳证据中,关于声明,其内容虽然与广州衡久所提交的《授权书》内容矛盾,但王燕飞在一审庭审中已明确表示系出于对事实的误解而出具声明,声明的内容与实情不符;关于答辩书和2007年12月10日的授权书,王燕飞和广州衡久在长期的交易过程中存在前后多次签署授权书的可能性,从答辩状内容也无法推导出王燕飞仅出具过一份授权书的结论,该两份证据与广州衡久所提交的《授权书》也并非互相排斥的关系。因此,对于广州衡久所提交的《授权书》,卢燕翔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据反驳,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授权书》的记载,王燕飞授权广州衡久加工、销售ZL200520116656.6号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并同意广州衡久找其他单位协助加工。卢燕翔又上诉认为在该授权书中王燕飞仅对加工、销售行为作出许可,主张广州衡久仅能在向王燕飞购买产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而不得制造被诉侵权产品,该主张显然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广州衡久与佛山衡久关于其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系经王燕飞授权的辩解意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二)关于广州衡久和佛山衡久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首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08年5月8日王燕飞授权广州衡久实施涉案专利时,其确系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因此广州衡久所获得的授权是合法有效的授权。2010年6月4日涉案专利权利人变更为卢燕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该专利变动的事实并不能影响在先形成的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另外,根据广州衡久与佛山衡久在二审期间提交的《收据》记载,王燕飞已于2009年12月21日将涉案专利有关的资料交付卢燕翔,其中包括2008年5月8日授权广州衡久实施涉案专利的授权书。因此,卢燕翔系在明知王燕飞已将涉案专利无偿许可给广州衡久无期限使用的情况下受让涉案专利的,故其并非善意第三人,其要求广州衡久和佛山衡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理据不足。虽卢燕翔辩称上述《收据》中所指的授权书与广州衡久提交给法院的授权书内容不同,王燕飞向其披露的授权书均是有期限的,但其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异议不予采纳。经上述分析可知,广州衡久与佛山衡久经王燕飞授权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卢燕翔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9776元,由上诉人卢燕翔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海棠代理审判员  石静涵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琛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