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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姚金生诉郭马迷、姚真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金生,郭马迷,姚真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595号原告:姚金生,男,72岁。被告:郭马迷,男,50岁。被告:姚真祥,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金生诉被告郭马迷、姚真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金生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金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阿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