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姚金生诉郭马迷、姚真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金生,郭马迷,姚真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595号原告:姚金生,男,72岁。被告:郭马迷,男,50岁。被告:姚真祥,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金生诉被告郭马迷、姚真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金生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金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阿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