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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城民初字第0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戴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533号原告戴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涛。被告徐某,居民。原告戴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被告徐某去向不明,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胜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