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邛崃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成都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临邛分理处,徐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临邛分理处。住所地:邛崃市。负责人徐相明。被执行人徐昕。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临邛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徐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邛崃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昕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临邛分理处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昕现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临邛分理处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临邛分理处尚未受偿的债权39448.08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徐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邛崃执字第6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向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