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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0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900号原告王×,男,1987年1月3日出生。被告郭×,女,1977年3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