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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特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谦与被申请人何毓凤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谦,何毓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特字第57号申请人王谦,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生,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彭其军,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毓凤,女,汉族,1937年6月2日,退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谦申请要求为被申请人何毓凤指定监护人一案中查明,被申请人何毓凤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经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本院认为,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由有关组织指定。���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谦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甘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李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