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二初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与董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董胜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二初字第00490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被告:董胜利,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董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彭正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