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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商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主父冠永、张连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父冠永,张连伟,王云成,杜宝江,冯有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1107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朱瑞芹,理事长。被告主父冠永。被告张连伟。被告王云成。被告杜宝江。被告冯有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主父冠永、张连伟、王云成、杜宝江、冯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杜宝江、冯有霞住址无法送达,且原告未能提供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亦拒不预交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光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绪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