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催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无锡市科瑞特精机有限公司、聂东君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科瑞特精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催字第151号申请人:无锡市科瑞特精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区蠡园工业区胡埭路*号。法定代表人:聂东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小林,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无锡市科瑞特精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27123102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3年7月26日、出票金额14710元、出票人慈溪市掌起镇科生五金塑料厂、收款人无锡市科瑞特精机有限公司、付款行上海银行宁波慈溪支行、未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科瑞特精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科瑞特精机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