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执字第02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夏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猛,尚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执字第02552号申请执行人夏猛,居民。被执行人尚振华,居民。申请执行人夏猛与被执行人尚振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邳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调解书:尚振华所欠夏猛借款190000元,于2013年2月10日前偿还20000元,2013年10月1日前偿还80000元,余款90000元于2014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不按时履行,夏猛有权另行申请执行尚振华违约金50000元,并就剩余借款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567元、保全费320元,共计2887元由尚振华负担。因被执行人尚振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尚振华银行存款25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