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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调确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张小红与罗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3)雨调确字第40号申请人张小红,女,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罗平,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小红、罗平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小红与申请人罗平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13年10月29日经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罗平和张小红于2013年10月29日自愿解除李嘉(原房屋所有权人)与张小红于2011年10月7日签订的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168号左岸右岸公寓2号栋1310室的房屋租赁合同(长沙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编号:0008385)。二、罗平自愿于2013年10月29日支付张小红各项损失费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该损失费包括押金1200元、违约金1200元、中介费用600元、装修支出等费用。三、张小红自愿于2013年11月5日前搬离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168号左岸右岸公寓2号栋1310室;罗平同意免除张小红2013年10月20日至2013年11月5日房屋租金。四、张小红在租赁期间拖欠的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168号左岸右岸公寓2号栋1310室物业费用由罗平承担。五、其他无争议。六、本协议系申请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双方既不得反悔也不得相互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均以本协议为准。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易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