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9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茂名市瑞禧高科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阳江市方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瑞禧高科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阳江市方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989-2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瑞禧高科经贸��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李晓飞,董事长。被执行人阳江市方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关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阳江市方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发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阳江市方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电脑使用费25400元及违约金8970元给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瑞禧高科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瑞禧高科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一审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133元及执行费416元。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134-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阳江市方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元。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134-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阳江市方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阳江市方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829.5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国河审判员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明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