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龙刑初字第10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7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2013)1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何某某系黄某的表姐。2013年6月23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来到温州市××区海滨街道城东北街129号三楼何某某、张某夫妇的出租房,撞门入内,从床上枕头下窃取现金人民币4500元。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黄某已与被害人何某某、张某就赃款退赔之事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害人亦对黄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何某某的陈述,证人邹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和解协议书,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黄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已就退赃之事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某在拘役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晓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锦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