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民特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木石申请宣告陆玉美失踪一案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66号申请人李木石(公民身份号码×××3014),男,1997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县××镇××号。申请人李木石的法定代理人李世强(系李木石的叔叔),男,1946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县××镇××号,公民身份号码×××3019。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木石申请宣告陆玉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木石诉称,2012年12月28日申请人之父李世超病故。申请人母亲陆玉美于2000年10月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申请宣告其母陆玉美失踪。经查,申请人的父母李世超、陆玉美于1996年3月开始同居,1997年7月26日生育儿子李木石。2012年12月28日申请人的父亲李世超病故。被申请人陆玉美于2000年10月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随其叔叔李世强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陆玉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陆玉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陆玉美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李木石申请宣告母亲陆玉美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陆玉美为失踪人;二、指定李世强为失踪人陆玉美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超雄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