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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商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陈健超与浙江世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超,浙江世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864号原告:陈健超。被告:浙江世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韬。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健超与被告浙江世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永康市公安局侦查发现陈韬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涉及其所有的公司包括浙江世丰工贸有限公司、武义恒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永康市公安局已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侦查。本院认为,陈韬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已被永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健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 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权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