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容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容刑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容县十里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容检刑诉(2013)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受理后,因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潮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8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容县容州镇XXX附近,以每小包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陈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钟某某是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钟某某定罪处罚。对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钟某某的辨认笔录、照片,陈某某及被告人钟某某指认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钟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3月1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本院(2012)容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容县看守所刑释字(2013)56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明知是毒品仍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钟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钟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所判处的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清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珊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