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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3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刘宝权与杭州萧山永业喷涂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权,杭州萧山永业喷涂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3337号原告刘宝权。被告杭州萧山永业喷涂厂。负责人陈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权诉被告杭州萧山永业喷涂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刘宝权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永业喷涂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宝权撤回对杭州萧山永业喷涂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宝权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戴永梅人民陪审员 徐 玲 仙人民陪审员 郑 林 兔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