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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民催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湖南大方农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大方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芙民催字第52号申请人湖南大方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雄天路98号孵化楼1号栋501A。法定代表人刘松,董事长。申请人湖南大方农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30900053/25436735,面额为10万元整,出票人为湖南大方农化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兴业银行长沙分行,收款人为湖南大方农资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0月17日,申请人湖南大方农资有限公司为最后持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湖南大方农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湖南大方农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向湘菱审 判 员  肖 涌代理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