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执行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李幼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李幼兰,肖方然,李祖海,郑阿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执行字第28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住所地周宁县。法定代表人蔡兰雄,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幼兰,女,1972年4月25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周宁县,被执行人肖方然,男,1973年2月4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周宁县,被执行人李祖海,男,1938年9月13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周宁县,被执行人郑阿梅,女,1942年11月17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周宁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幼兰、肖方然、李祖海、郑阿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周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人李幼兰、肖方然、李祖海、郑阿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祖海所拥有的周宁县狮城镇西环东路二巷2号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祖海所拥有的周宁县狮城镇西环东路二巷2号房产(所有权证号周房权证狮城字第××号),查封期间禁止对查封物办理过户、租赁、典当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如飞执行员 陆伏树执行员 周荣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珠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