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法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黄小波与被告武冈市湘西蓝宾馆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波,武冈市湘西蓝宾馆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黄小波,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武冈市湘西蓝宾馆。经营者唐红香,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文锋,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云生,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小波与被告武冈市湘西蓝宾馆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小波以证据尚不充分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小波要求撤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后收取900元,由原告黄小波负担。审判员 张明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