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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民一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珍珍诉胡明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珍珍,胡明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0530号原告:张珍珍,女,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马店集镇谢庄行政村小王自然村。委托代理人:潘俊祥,涡阳县新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明宇,男,1986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马店集镇曹白行政村白庄自然村。委托代理人:张志友,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秀兰,女,汉族,1965年6月14日出生,农民,住涡阳县马店集镇曹白行政村白庄自然村。原告张珍珍诉被告胡明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柯 磊审 判 员  徐海生人民陪审员  王秀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纪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