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蒙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903号原告:蒙某某。被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盖世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