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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2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蒙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903号原告:蒙某某。被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盖世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