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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范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风阁、黄广达、黄子桐、李景芝与被告邓锦滔、宋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云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保全)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鸽,黄广达,黄子桐,李景芝,邓锦滔,宋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云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张风鸽(系受害人黄营河之妻),女,住范县。原告黄广达(系受害人黄营河之子),男,住址同上。原告黄子桐(系受害人黄营河之女),女,住址同上。原告李景芝(系受害人黄营河之母),女,住山东省莘县。被告邓锦滔,男,住江苏省铜山县。被告宋波,男,住江苏省铜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云龙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风阁、黄广达、黄子桐、李景芝与被告邓锦滔、宋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云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风阁、黄广达、黄子桐、李景芝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肇事车辆苏CH20**(苏C3N**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风阁、黄广达、黄子桐、李景芝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苏CH20**(苏C3N**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扣押于范县金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停车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和声审 判 员  吴丽霞人民陪审员  陈凌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付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