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商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陈曙光与吴希永,吴建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商初字第1368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吴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吴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