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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民催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20-10-29

案件名称

临沂同仁医药有限公司、临颍县龙翔木业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临沂同仁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催字第102号申请人临沂同仁医药有限公司。申报人临颍县龙翔木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临沂同仁医药有限公司因号码为1040005221564556,出票日期为2013年3月28日,到期日为2013年9月28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城东支行、出票人为山东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沂同仁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力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