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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2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俊与汪益品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626号原告胡俊与被告汪益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益品去向不明,位于宁波市梅景路736弄116号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因该房的抵押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不同意我院拍卖被执行人汪益品上述房产,一时难以处理。申请执行人胡俊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汪益品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胡俊案款人民币61798.5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656.5元,保全费625元,申请执行费826.98元。现申请执行人胡俊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6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蒋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