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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堆民一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姚洁华、毛宁、李绍富、蒲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堆龙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堆民一初字第36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拉萨。负责人席巍,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梅,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洁华,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万源市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被告毛宁,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拉萨市警务支队工作人员。被告李绍富,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拉萨市警务支队工作人员。被告蒲建,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拉萨市警务支队工作人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姚洁华、毛宁、李绍富、蒲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11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5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承担。审判长 吉 红 霞审判员 段 文 涛审判员 姜 玉 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次仁卓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