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8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叶长任与黄宝坤、杨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长任,黄宝坤,杨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8888号原告:叶长任,男,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黄宝坤,男,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杨金凤,女,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叶长任与被告黄宝坤、被告杨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全部款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长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长任负担。审判员 石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