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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8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叶长任与黄宝坤、杨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长任,黄宝坤,杨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8888号原告:叶长任,男,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黄宝坤,男,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杨金凤,女,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叶长任与被告黄宝坤、被告杨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全部款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长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长任负担。审判员  石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