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城民一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王笑、赵宝凤、卢小娟与赵玉林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笑,赵宝凤,卢小娟,赵玉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城民一初字第1967号原告:王笑,女,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原告:赵宝凤,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原告:卢小娟,女,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赵玉林,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笑、赵宝凤、卢小娟与被告赵玉林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参与打架的还有被告之父,应将其列为被告,本案未列为被告,故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笑、赵宝凤、卢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三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张福林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丽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