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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环民初字第962号原告孙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文某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19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09年6月1日在某某县某某乡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有两女一子(儿子夭折),因婚前缺乏了解,被告及其家人不理原告,使原告处在家庭冷暴力之中。2012年3月,原告提出与被告赴内蒙打工,可是打工两个月后被告家中有事,回家与原告分居至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两个孩子,由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10万元。被告辩称:婚后感情和睦,2009年1月23日儿子出生后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等恶性疾病,先后在某某附属医院、某某医院、某某军医大学口腔医院治疗近一年时间。2012年3月7日不幸身亡。为孩子治病花费十二万一千元,县某某局报销一万九千元,某某局报销五千元,其余九万七千元全部借贷支付。孩子夭折后,原告随其弟在内蒙打工结识不正当之人、开始不务正业,后执意要开化妆品店,被告又借款一万余元支持。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如原告执意离婚,要求原告负担儿子看病借款债务,两个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12月订婚,彩礼12800元、衣服钱4000元,2007年1月19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09年6月1日在某某县某某乡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0月29日生一女孩取名赵甲,2009年1月23日生一男孩赵乙,2010年7月2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赵丙。男孩赵乙出生后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等恶性疾病,先后在某某附属医院、某某医院、某某军医大学口腔医院治疗近一年时间。2012年3月7日夭折。孩子夭折后,双方发生隔阂,原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某某医院病历、住院费用日清单以及谈话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生育三个孩子,但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加之儿子夭折后双方发生隔阂,原告外出打工至今,被告多次寻找原告未归,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之诉应予支持。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孩子应由原被告双方抚养为宜。被告给儿子看病花费欠债数额较大,应由双方共同负担。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长女赵甲由被告赵某某抚养,次女赵乙由原告孙某某抚养。三、由原告孙某某付给被告赵某某为孩子治病所欠债务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文天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