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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碧华与周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碧华,周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坪执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刘碧华,女。被执行人周蒲,女。本院依据生效的(2013)高坪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刘碧华与周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周蒲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高坪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传才审 判 员  吉小云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