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防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德翀玩忽职守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翀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防刑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德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3)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德翀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德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德翀在防城区那良镇村镇建设管理所(建设站)任职期间,防城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其和农桂仟(另案处理)一起负责防城区那良镇该项工程的上门核查、评定危房等级、质检监督、验收、整理材料等具体工作。郑德翀在履行上述职责中,严重违反防城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实施方案规定,对24户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农户未有按规定上门核查,仅凭村干部汇报及提供的照片,便任由黄世林、陆廷强为该24户农户填写《土墙承重危房危险性评定用表》、《农村房屋的安全评定报告》、《广西农村危房户审批表》、《乡镇危房改造质检监督表》、《防城区2009(2010)农村危房改造房屋验收表》等表格,将其房屋评定为一级(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新建设)、在处理建议建议栏填写“拆除重新建设”、在有关意见栏填写“同意”(即填写同意申请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在《乡镇危房改造质检监督表》填写“合格”,在总体验收栏填写“符合验收条件”,并在审核验收、验收组签字等处代其和农桂仟签名,致使该24户农户危房改造申请材料通过审批,获得国家农村危房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358400元。1、那良镇白赖村刘仕有、刘荣威、张华新、阮世生、郑斯万、彭世雄、彭德有、彭世旺、滩散村的许胜辉、许基、许德彪、李元贵、许德生、那垌村的陈国红、那旺村的许维光、大村村的林树团、刘仕金、板蒙村的XX术、王仲营、稔里村的严近章、那旺村村民廖城、廖健共22户农户中,除许基的住房属于红砖结构房屋外,其余21户农户的住房均属于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分别建于1997年、2007年、2008年,并于2008年前部分或全部竣工入住。根据《防城区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以上农户不属于地质灾害搬迁户,其所建房屋也不属于当年的审核危房,不符合申请2009年防城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条件;村民廖城、廖健于2003年已从那旺村迁移至那良镇居委会,不属于那旺村那记组村民,且在2009年未建设住宅,其父亲廖汝卓于2008年至2010年建设的香料厂厂房和工人宿舍,也不符合申请2009年防城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条件。但该22户村民均于2009年以本人名义向那良镇人民政府申请当年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分别取得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人民币14700元,共计人民币323400元;2、那良镇那旺村村民郑旷兰的住房建于2008年11月,2009年6月竣工入住,其于2009年申请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未获得批准。那良镇那楼村的郑通萍一家于2009年10月份拆除旧房建设新房子,当年12月建好第一层,2010年4月竣工入住。2010年间,郑旷兰和郑通萍均用上述房子以本人名义向那良镇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分别取得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人民币17500元,共计人民币35000元。另查明,2012年间侦查机关在查处郑斯春等人涉嫌贪污一案中,被告人郑德翀主动交代其在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工程中的渎职犯罪事实;2013年侦查机关以涉嫌渎职犯罪立案初查时,又如实交代渎职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德翀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事业单位增人用编许可证,工资套改审批表,聘用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那良镇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同意防城区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方案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防城区建设局文件,防城区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附补助标准),防城区人民政府文件,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户房屋验收表,广西农村危房户审批表,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质档案表,农村房屋安全评定报告,乡镇危房改造质检监督表,土墙承重房屋危险性评定用表,危房改造国家补助清册,到案说明,被告人郑德翀的供述及其身份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德翀无视国法,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防城区那良镇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有关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不履行应尽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侦查机关查办其他案件中,被告人郑德翀主动交代其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验收工作中涉嫌渎职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以处罚。鉴于被告人郑德翀的犯罪情节轻微,并综合被告人郑德翀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陈汉云提出被告人郑德翀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免予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德翀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耀福审 判 员 何祥文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家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