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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执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王彦彬与温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彬,温国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景执字第240-1号申请执行人:王彦彬,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温国瑞,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执行人王彦彬与被执行人温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景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93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9000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59000元,申请执行标的额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景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宪超审判员  程玉华审判员  何 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明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