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冯树昌与张正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树昌,张正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冯树昌,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张正超,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树昌与被执行人张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53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