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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瓯民初字第3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珍诉被告福建武平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珍,福建武平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瓯民初字第3054号原告李国珍,男,195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建瓯市打锡巷委托代理人严国峰,建瓯市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武平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紫金法定代表人魏振文,董事长。被告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平川路法定代表人陈亚平,董事长。被告陈亚平,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磻溪镇赤溪村本院受理原告李国珍诉被告福建武平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福建武平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将当事人、法律关系、事实、理由相同的案件拆分为6起案件进行诉讼,显然是在规避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告提供《借款合同》中其他事项分期还款的手写约定,在被告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该份合同中并不存在,原告将借条上的债权改成债,故原告有篡改证据的嫌疑。原告把一借条中480万元拆分为199.9万元、199.9万元、80万元分案提起诉讼,规避级别管辖的不良动机过于明显。即便原告进行了上述拆分,诉讼标的应包括利息,本金199.9万元加上利息亦超过200万元,同样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约定的管辖法院并非是同福建武平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的管辖合意。综上,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告与被告福建武平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由被告福建武平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裁定将6起案件合并为1起案件,移送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进行涉案起诉依据系根据借款合同中分期还款计划期数的金额,虽被告福建武平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在被告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该份合同中并不存在分期还款的约定,但并未提供所主张的该份合同,故原告按合同中记载的分期还款期数的金额80万元及其利息提起本案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纠纷亦无需同其他案件合并。本院受理该案亦未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又原告与涉案的另一主债务人被告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约定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福建武平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原告有篡改证据的嫌疑属实体审查范围。综上,被告福建武平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将6起案件合并为1起案件,并移送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福建武平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圣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洪裁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