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贾民初字第7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汉杰与张淑全、李砚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杰,张淑全,李砚运,张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贾民初字第766-1号原告刘汉杰。被告张淑全。被告李砚运。被告张爱军。本院受理原告刘汉杰与被告张淑全、李砚运、张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管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