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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民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李博强与符卫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博强,符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317号申请执行人李博强,男,生于1983年9月22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亚子村。被执行人符卫军,男,生于1983年12月23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张谢村。李博强诉符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07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博强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符卫军归还其借款本息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符卫军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博强借款本金20000元,承担了案件受理费740元。下余40000元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073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肖仓孝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迎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