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4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国岭诉被告福建省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岭,福建省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葛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010-1号原告杨国岭,男,1971年8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海防,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彩林。第三人长葛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杨国岭诉被告福建省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长葛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公司承建长葛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长葛市长社路中段南侧汇金星城建设项目,后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施工协议,由原告承担4#5#楼单体工程机地下室人防工程。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被告不按照合同第五条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原告损失651121.773元,原告向被告催要损失未果,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损失651121.773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经本院查证原告所提供被告单位地址并无此单位,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国岭的起诉。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国领审判员 李翠琴审判员 任伟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