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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民初字第3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3264号原告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桥。委托代理人郁忠。被告孙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均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 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