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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钟法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钟法执字第3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忠靖,杨友旅,程周全,杨友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钟法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程忠靖。被执行人杨友旅。被执行人程周全。被执行人杨友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钟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友旅、杨友座、程周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友旅、杨友座、程周全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友座在中国农业银行钟山县兴钟支行(账号:62×××12)的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程周全在中国农业银行钟山县广场支行(账号:62×××19)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三、冻结被执行人程周全在中国农业银行钟山县支行(账号:62×××13)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四、冻结被执行人程周全在中国农业银行钟山县广场支行(账号:62×××10)的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五、冻结被执行人程周全在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43×××57)的存款87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六、冻结被执行人杨友座在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43×××35)的存款3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水庆审判员  邓有光审判员  陈庆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保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