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何新桂与陆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新桂,陆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014号原告:何新桂,被告:陆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新桂与被告陆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新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新桂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应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