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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何新桂与陆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新桂,陆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014号原告:何新桂,被告:陆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新桂与被告陆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新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新桂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应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