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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3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绍兴景瑞置业有限公司与单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景瑞置业有限公司,单飚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3577号原告:绍兴景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炜。委托代理人:杨红耀。被告:单飚。本院受理原告绍兴景瑞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单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240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907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