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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柳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乐柳民初字第381号原告:金某甲。委托代理人:董××。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黄某。原告金某甲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王×,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9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金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金某乙。原、被告认识不久便草率同居,无任何感情基础,共同生活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被告在家无所事事,打麻将,不愿干家务,不带孩子。今年以来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无端怀疑原告有外遇,对原告施某家暴,甚至用刀将原告刺伤。现在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不让原告回家居住。至此,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金丙由原告抚养,婚生女金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答辩称:对双方认识时间、结婚登记时间、生育子女情况无某。原告所称“被告在家无所事事,打麻将,不愿干家务,不带孩子。今年以来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端怀疑原告有外遇,对原告施某家暴,甚至用刀将原告刺伤。现在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不让原告回家居住”不是事实。原告与一女子关系暧昧,原告有殴打被告致伤。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1××××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金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金某乙。以上事实有原告临时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登记申请书、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可见夫妻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双方虽有为琐事发生纠纷,但并没有实质性的矛盾。只要原、被告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多为子女、对方着想,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诉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虞雨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