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璧法民初字第04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重庆鹏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西联寰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鹏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西联寰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4047号原告重庆鹏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9号隆鑫钢材市场A3栋1-2号。法定代表人张光秀。委托代理人苟小龙、卢西楠,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西联寰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璧山县青杠街道杨柳村八社。法定代表人闵轶。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鹏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西联寰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鹏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鹏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鹏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947元,由原告重庆鹏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梅 寒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