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执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与杨学友、蔡金兰、汪金勇、汪祥升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杨学友,蔡金兰,汪金勇,汪祥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霍执字第004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住所地:霍山县。负责人:高源,行长。被执行人:杨学友,男,汉族,农民,住霍山县。被执行人:蔡金兰,女,汉族,农民,住霍山县。被执行人:汪金勇,男,汉族,农民,住霍山县。被执行人:汪祥升,男,汉族,农民,住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学友、蔡金兰、汪金勇、汪祥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夏明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