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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法民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法民保字第00005号黄某某、汪某某申请陈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某,汪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法民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黄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申请人汪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现年34岁,陕西省紫阳县人,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17日向申请人借款100000元,2013年8月6日承诺于2013年9月1日不能按时归还,申请人有权处理陕GR****北京现代小型轿车。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请求扣押陕GR26**北京现代小型轿车,并已提供30000元现金担保。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某某在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的陕GR****北京现代小型轿车予以扣押,陈某某不得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等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孙 华审判员  寇德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