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963号原告李永治,男,195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赵新立,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治诉被告赵新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治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新立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治负担。
审 判 长 经东亮
审 判 员 杨荣方
人民陪审员 葛学忠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