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停生与刘尚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停生,刘尚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张停生。委托代理人王秋民,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尚信。原告张停生与被告刘尚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朝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